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重慶廣播電視集團(總臺)廣播電視廣告經營中心原副主任兼業(yè)務部、營銷部主任何勇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何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40萬元,違法所得贓款910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底至2010年,被告人何勇利用擔任重慶電視臺廣告部業(yè)務科華南片區(qū)經理、重慶廣播電視集團(總臺)廣播電視廣告經營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華南片區(qū)經理、業(yè)務部副主任、主任)的職務便利,伙同重慶電視臺廣告部業(yè)務科(后改名為重慶廣電集團廣告中心業(yè)務部)業(yè)務員鄭莉(另案處理)、重慶天柯廣告有限公司和重慶北松廣告有限公司負責人劉開弟(另案處理)及桂龍藥業(yè)(安徽)有限公司總裁邱波(另案處理)等人,利用簽訂合同內容相同、合同價款一高一低的兩個廣告合同的方式,將合同差價款共計726.355萬元據為己有,何勇從中分得合同差價款205萬元。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何勇利用擔任重慶廣電集團廣告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業(yè)務部主任的職務便利,為重慶小淞廣告有限公司負責人徐淑芳、湖南合力昌榮商務拓展廣告有限公司總經理尹躍麟在購買重慶電視臺相關頻道全天廣告時段、投放廣告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徐淑芳、尹躍麟所送的錢款共計70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何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91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但公訴機關指控何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726.355萬元,應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定性不當,依法應予糾正。鑒于何勇因行賄接受檢察機關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賄犯罪事實,屬自首,且在歸案后,退出了部分贓款,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從輕處罰。故作出如上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何勇當庭表示不上訴。(記者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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