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亳州7月29日電(通訊員 利劍)利用自己擔任村主任的職務便利,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賄賂款30萬元。同時,將私人花銷當做公家費用報銷30400元,在新農村建設購買路燈中虛開發(fā)票報銷44300元。近日,經安徽省利辛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該縣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zhí)行十四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
黃某于2008年4月至案發(fā)前先后擔任利辛縣中疃鎮(zhèn)姜黃村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2011年3、4月份,黃某按照上級要求進行新農村建設。栗某得知情況后,表示想要幫黃某尋找承建商。后栗某找到建筑商王某并向其介紹了姜黃村新村建設情況,王某與黃某約定工程每平方米620米。后王某因資金緊張無力承建,又找到建筑商湯某。王某與湯某等人商談承建姜黃村建設工程需領導出面協調,每簽訂1平方米給領導提20元好處費。王某、栗某和黃某商定由湯某開發(fā)姜黃村新村建設,每平方米20元提成款,黃某得10元,王某和栗某各得5元。2011年6月2日上午,湯某將30萬元提成款打到王某的卡上,王某將其中的6萬元給了栗某,自己留了5萬元,并將剩余的19萬元交給栗某,由栗某交給黃某,但栗某一直沒有將錢還給黃某。
此外,2009年12月22日,黃某等人成立中疃眾和種植業(yè)專業(yè)合作社。黃某委托他人為合作社編制項目可行研究報告及財政資金申報標準文本,他人收取編制費4400元。后黃某安排他人寫一張數額為30400元報銷條據從新村建設啟動資金中報銷后占為己有。2010年,黃某在新村建設中將購買每盞路燈的合同價2900元改為3620元,同時把購買40盞合同價款116000元改為144800元。黃某付給路燈經銷商姜某105000元,后姜某發(fā)給黃某路燈30盞,姜某將多收的路燈款4500元退還給黃某的前妻劉某的帳戶內。后黃某從新村建設啟動資金中報銷購買路燈款144800元,黃某侵吞公款44300元。
案發(fā)后,黃某于2013年1月6日退出違紀資金24萬元。據此,利辛縣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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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尹彥宏)